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2017-05-22
  • A
  • A+
  • A++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圖/翻攝自中區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於年度結束時將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已將國內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但是漏將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9,400萬餘元併同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補徵稅額300萬餘元及處0.5倍罰鍰計150萬餘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因此,經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計算年度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該局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常因疏忽未將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僅就所收到國內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申報股利收入,而未將取得國外公司的股利收入也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公告時間:2017-05-22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450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