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妥適性之說明

2017-05-25
  • A
  • A+
  • A++

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妥適性之說明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表示,稅務獎勵金之核發,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及行政院102年11月5日修正核定「財政部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行政院為提升稅務人員士氣,於78年1月16日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自79年度起,由該部賦稅署編列預算執行,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之機關及人員核發稅務獎勵金。為落實獎從下起,有效獎勵稅務機關基層人員,行政院復於102年11月5日修正核定上開作業要點,調降薦任第9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獎勵金之最高限額比率。


為避免外界誤解稅務同仁為領取獎勵金而查稅,該部就獎勵金核發項目、標準、金額之適當性及合理性予以檢討,於105年12月27日修正刪除國稅局核發個人獎勵金全部請獎事蹟,改以團體獎勵金方式(包括為民服務、稅務風紀、查核逃漏、稅收徵績及自動化作業等特殊事蹟)核發,以激勵稅務工作同仁,並發揮團隊精神。


為切合獎勵基層人員意旨,該部於106年4月25日研擬「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草案」,再次調降薦任第9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獎勵金之最高限額比率,目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中,另於106年5月23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研議檢討修正團體稅務獎勵金分配原則,以期縮小各階層人員領取獎勵金之差距,使稅務獎勵金之分配更公平合理。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素珍
聯絡電話:02-2322-8198

 

公告時間:2017-05-25
文章來源: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5250003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