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服復查決定,應依法提起訴願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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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服復查決定,應依法提起訴願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核課稅捐處分,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若仍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後30日內提起訴願,不能再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甲君因不服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遭剔除之補稅處分,申請復查,於接獲復查決定書後,甲君猶表不服,未於期限內申請訴願,卻執意再次申請復查,而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似甲君重為復查申請之案件,該局均會在受理第二次復查申請時,探究其再次提起復查之真意,若對復查決定不服,即輔導其依訴願法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呼籲,若對國稅局復查決定不服者,請勿重複申請復查,應儘速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以維護自身權益。【#215】

 

公告時間:2017-06-08
文章來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637669636627403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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