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強化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機制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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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強化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機制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106年6月2日發布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增訂抵稅土地以分配權利金方式參與,加速待納庫款實現;國有土地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可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利於基金回收循環運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達2千平方公尺以上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未達2千平方公尺或經評估不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由中央及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會住宅,並具體就更新後分回房地規模,預先規劃更新後房地用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103年12月4日修正處理原則後,雖已於參與都市更新之初即規劃用途,惟考量分回之樓地板面積具一定規模者,再評估作為辦公廳舍使用,始符合效益,及為加速抵稅土地、原屬特種基金或事業資產變更非公用移交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處分,賦予該等土地得選擇分配權利金彈性等,爰再度修正處理原則。至目前參與都市更新分回房地,均屬103年12月4日處理原則修正前參與案件,為積極活化該等房地,已建立需用機關整合平台,亦積極規劃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以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避免閒置造成管理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許視察慧娟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325

 

公告時間:2017-06-12
文章來源:http://www.fnp.gov.tw/NewsLetter.php?page=NewsScriptDetail&New_ID=977&cat_i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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