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偽造單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除補稅處罰外,並涉有刑事訴追,不可不慎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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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偽造單據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除補稅處罰外,並涉有刑事訴追,不可不慎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心懷取巧,以不實單據虛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一經查獲,除須補稅處罰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涉有刑事訴追。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未以其個人名義捐款予A校校友會,竟於A校校友會收據上填載捐款予該校友會之不實內容,並在前開收據上扣繳單位等相關欄位偽造A校校友會圖印及相關人之印文,偽造不實捐贈收據。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該偽造之捐贈收據作為列舉扣除捐款項目之證明,浮報捐贈扣除額,逃漏綜合所得稅50餘萬元,除影響稅捐稽徵核課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外,並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罪,甲君除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外,併予宣告附有向國庫支付相當金額之緩刑判決確定在案。


該局強調,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顯有異常案件,係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審核項目,納稅義務人切勿意圖僥倖,投機取巧規避稅負,如經查獲,除須補稅處罰外,另涉有刑事責任追訴,實在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公告時間:2017-06-15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10321704301358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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