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應詳實填具繳款書繳納稅款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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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應詳實填具繳款書繳納稅款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詳實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稅款,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證券發行公司困擾。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繳款書上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代徵稅額等項目,均應審慎逐一填寫,不可遺漏, 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完成,依法不得變更代徵人。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於繳納稅款前,務必確實檢查各欄位填寫資料是否正確後,始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黃股長 06-2223111轉8110

 

公告時間:2017-06-20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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