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就林克穎案判決撤銷發回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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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就林克穎案判決撤銷發回

(圖/翻攝自網路)

 

英國最高法院今日就林克穎案做出對臺灣有利的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英國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本案並無證據可茲認定臺灣主管機關不會提供被上訴人即林克穎,使其免於受到其他受刑人傷害的合理保護。臺灣主管機關提出的保證,包括可允許他選擇留在自己的舍房及獨自在戶外運動,亦即林克穎可自行選擇保護自己避免落入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情境。英國最高法院肯認此一保證已為林克穎提供合理的防範。至於他能否與其他受刑人融合,並不代表他就會面臨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風險。


我方請求英國引渡林克穎回臺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一案,蘇格蘭高等法院於105年9月23日審酌臺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要求,判決林克穎上訴有理由。本部於同年10月5日請求蘇格蘭檢察總長上訴,蘇格蘭檢察總長旋於同年10月14日向蘇格蘭高等法院提出要求准許將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之聲請,惟遭到蘇格蘭高等法院於同年11月14日以本案不具備普遍之公共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之上訴第三審要件駁回。蘇格蘭檢察總長及承辦之主任檢察官深知本案作為我國提出之第一件引渡請求案,所具意義非凡,遂極其例外逕向英國最高法院聲請准予上訴第三審。嗣經英國最高法院於同年12月21日同意蘇格蘭檢察總長之前述聲請而受理本案,並於106年3月6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蘇格蘭檢察總長親自代表我方出庭來表示意見,整個程序歷時將近4小時之久。


本部對此判決表示欣慰,本判決在實現司法的正義與公平上,尤深具意義。此外,本部對蘇格蘭檢方、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3年多來投注本案的心力與支持,表示由衷感謝,爾後並將持續與蘇格蘭檢方、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保持密切聯繫,以關注本案後續之發展。

 

公告時間:2017-06-28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67543&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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