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說明存關行李之辦理方式

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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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說明存關行李之辦理方式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增加旅客入出國境之便利性,各國際機場提供入境旅客行李存關服務,將不攜帶入境之行李暫存於機場管制區內之關棧,待日後出境時再提領。一般來說,入境旅客申辦行李存關有兩種情況: 


一、 入境檢查檯辦理存關:旅客入境時若有不攜帶入境之行李,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主動至紅線檯向海關申請行李存關,經行李檢查關員核對姓名、護照號碼、航班資訊、物品及件數等相關資料查驗後,由旅客逕至機場公司之存關櫃檯辦理存關。 


二、 留關行李退運而存關:入境旅客於海關行李檢查後,因不願繳稅等原因,申請退運並經海關核准,或海關責令退運之行李,由驗估關員查驗、加封後押運至關棧存關。 


關務署表示,有關涉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相關貨物,海關將依規定通報,未來並將加強該類物品存關之查核。 
有關存關行李之作業規定,可致電海關入境檢查課專線洽詢:第一航廈:(03)398-2307、第二航廈:(03)398-3386。 

 

新聞稿聯絡人:張麗文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公告時間:2017-07-12
文章來源: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80161&ctNode=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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