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注意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的差異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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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注意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的差異

(圖/翻攝自網路)

 

金管會表示,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為二種不同之保險商品,其承保範圍及理賠處理方式均有不同,因常被混淆,致衍生消費爭議,為使消費者瞭解二者間之差異,爰列表如下,讓大家可以清楚瞭解:

 

項目

責任保險

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標的

係指被保險人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包括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生命和身體

被保險人

事故發生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意外事故發生時受有體傷或死亡之人

保險理賠之要件

須具備三要件,即「須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及「須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

以被保險人之身體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為要件

理賠給付之處理

1.    保險事故發生後,經過和解、調解、判決或仲裁等過程,確定被保險人應負之責任損失時,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依實際損失金額給付保險金。

2.    若保險金額不足以賠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超過保險金額之部分仍須由侵權行為人自行負擔。

1.    給付內容包括死亡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

2.    保險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依約定之保險金額作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之計算依據並據以給付,另依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或依日額方式給付醫療保險金。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可透過保險作為風險移轉的工具之一,民眾可釐清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之差異,選擇適切且符合需求的保險商品,必能更加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公告時間:2017-07-13
文章來源: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34&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713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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