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業者反映農業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等新聞內容之澄清說明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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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業者反映農業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等新聞內容之澄清說明

(圖/翻攝自網路)

 

昨(24)日報載「農委會扯後腿、能源局︰不應便宜行事、細節打結層級拉高才有解」等新聞內容,太陽光電業者所提「台電公司反對同一案場分案送件、電價依簽約日計算、不能統包第一型及第三型電站、層級拉高才有解」等相關意見,經濟部甚為重視上述意見,並由能源局林全能局長於昨(24)日邀請太陽光電系統公會等業者說明及澄清。

 

有關業者上述相關訴求,經濟部能源局已於昨(24)日邀請太陽光電系統公會等業者一同研商,初步共識如下:

 

一、有關台電公司反對同一案場分案送件一節,經濟部能源局業於106年5月5日函說明,並無調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申請第三型發電設備之受理原則,另於106年5月24日說明,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需合併計算容量申請案,其申請程序及併聯方式一事,於法規未修正前,仍請依過去一致性規定辦理。針對業者反映台電公司未落實執行一節,能源局允諾邀集台電公司進一步研商,避免台電公司失信於業者之情事。

二、有關業者建議電價依簽約日計算,經濟部業於106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公告,針對大型案件,已有寬限完工期限之措施,以確保業者投資效益。如106年度取得同意備案之10MW以上容量大型地面型或水面型設置案,於107年6月30日之前完工者,其躉購費率適用106年之上限費率。另業者反映在躉購費率上宜考量大型專案太陽光電電業設置之合理完工期限一節,能源局亦允諾研議上述合理寬限完工期限之可行性。

三、有關業者反映不能統包第一型及第三型電站部分,持有自用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公司雖依「電業法」無法申請電業,但仍可透過另立新公司或電業籌備處來申請電業籌設,並非擁有第三型的業者就無法申請電業。

 

為達成114年非核家園及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目標,經濟部極為重視相關業者意見,能源局局長於會議中承諾將親自主持過往定期召開「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溝通平台」及規劃之「再生能源併聯溝通」會議,邀集台電公司、太陽光電業者等,一同面對問題及解決太陽光電設置及申設等相關議題,強化與業者之溝通互動,並讓業者更清楚政府政策及執行作法。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行政院已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考量太陽光電設置涉及不同部會法令規範,經濟部業已成立單一服務窗口。如業者有太陽光電設置相關問題,可逕洽單一服務窗口,經濟部將積極協助處理相關意見,若涉及部跨會議題,則轉陳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調處理。

 


經濟部(能源局)發言人:李副局長君禮
聯絡電話:02-2775-7700 行動電話:0936-250-838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本則業務諮詢聯絡人:陳組長崇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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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2017-07-25
文章來源:http://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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