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報廢日之認定

2017-08-01
  • A
  • A+
  • A++

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報廢日之認定

(圖/翻攝自網路)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5年3月向監理機關辦理舊汽車車籍報廢,但車體尚未回收,106年5月31日買新車不知是否可適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汽車減徵貨物稅5萬元、機車減徵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廢日之認定,係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以本案為例,張先生雖然於105年3月已經向監理機關辦理舊汽車車籍報廢,但因車體尚未回收,不算已完成報廢,所以張先生於106年5月31日購買新車,記得要在106年11月30日前,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才能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98046

 

公告時間:2017-08-01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5522795227812006079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