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臺德完成第7位德籍受刑人移交程序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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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臺德完成第7位德籍受刑人移交程序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為建立我國與德國平等互惠之移交受刑人機制,經多年研議後,於民國102年11月6日由駐德國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下稱本協議),此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之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協議。我國在102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基礎下,於受刑人表達欲回母國服刑之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使外籍受刑人能返回其母國服刑。此一制度使外籍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繼續接受剩餘刑期之執行,不但有助於該外籍受刑人將來重返其所屬之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有利於受刑人家屬就近探視,於受刑人身體狀況欠佳之情況下,更彰顯其中之人道精神。


本次移交之德籍受刑人R君,係臺、德簽署本協議後所移交之第7名德籍受刑人,也是目前在我國監獄服刑之最後1位德籍受刑人。R君依本協議與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向我國申請移交回德國服刑,並經德國法院裁定准許執行我國刑罰並為轉刑之裁定後,本部即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會議提交審議小組討論。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R君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遣送受刑人之條件,同意遣送渠等德服刑,本部隨即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


為順利進行移交,本部與德國檢察官、警方、原交發執行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及負責執行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執行移交細節多次聯繫,本部調查局、矯正署臺北監獄、德國在臺協會、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駐德國代表處亦從旁協助以完成準備與安排。因R君雖能搭乘飛機但身體狀況較為虛弱,德方為求移交及押解過程順利,除指派2位警官抵臺執行移交勤務外,另指派1名醫師及1名護士隨行以確保R君移交及飛行過程之健康狀況。昨(23)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際事務處、桃園市調查處機動站及機場站,在桃園國際機場完成移交程序,將R君解交予德方員警搭乘班機返德服刑,經13小時之航程後,於今(24)日順利返抵德國繼續服刑。


至此,原本在我國監獄服刑之7位受刑人均已返回德國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外,同時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公告時間:2017-08-24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69500&ctNode=27518&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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