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民眾於銀行購買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事項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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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於銀行購買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事項

(圖/翻攝自網路)

 

銀行通路已成為銷售保險商品重要通路之ㄧ,目前銀行銷售保險商品均應依規定於營業場所明確標示係辦理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業務員應於招攬保險商品時出示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使民眾明確知悉所購買之商品為保險商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消費者在銀行通路購買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型保險商品係以所繳保費扣除保險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進行投資,且投資績效仍由要保人自負盈虧,尚無保證獲利或保本功能,消費者於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商品費用內容及投資風險,並保留商品說明書及相關招攬文件。


二、購買外幣保單時,因外幣保單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等相關款項收付之幣別皆為外幣,故消費者購買該等保單時應特別注意匯率風險。


三、購買保險時,要保人就要保書之內容及財務狀況等需詳實填寫,且收費地址務必填寫保戶可即時收受郵件之地址,以確保要保人能收到保險公司寄送與保險契約權益相關之重要通知。


四、消費者於辦理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保險金額及保障內容是否相符;另若有調整投保內容,則應按新契約投保方式辦理投保。


五、消費者可透過各保險公司及產、壽險公會網頁查詢保險商品類型及購買通路等資訊,如需進一步瞭解特定商品之保單條款內容及簡易費率資料,亦可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查詢,藉由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險商品內容概況,以規劃適合之保險需求。

 

公告時間:2017-11-22
文章來源: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1121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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