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呼籲注意「波波球」商品之安全性,業者不得使用易燃氣體(如氫氣等)充填

2017-12-26
  • A
  • A+
  • A++

標準檢驗局呼籲注意「波波球」商品之安全性,業者不得使用易燃氣體(如氫氣等)充填

(圖/翻攝自經新聞)


耶誕、新年佳節即將來到,近來市面出現許多發光「波波球」商品,發現有少數業者使用氫氣充填,經遇熱發生爆炸,並致人員受傷情形。「波波球」為應施檢驗商品,業者不得使用易燃氣體(如:氫氣等)充填,以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波波球」為含LED燈或可充填裝飾物(如:花瓣、氣球、玩偶等物件)之透明氣球,又名「波波氣球」、「告白氣球」等,設計有飄浮型及手持型,通常印有卡通造型外觀,可吸引兒童遊戲玩耍使用之玩具產品,為該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標準檢驗局說明,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1「玩具安全-第1部:可燃性」第4.1節規定,「不得含有易燃氣體、極度易燃液體、高度易燃液體、易燃液體及易燃膠體」。另外,須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檢驗,檢驗項目包括:「物理性(包括如危害尖端、危害邊緣、銳邊及突出物等)」、「化學性(包含8種重金屬含量及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和物含量總和)」,並須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進口或產製是類「波波球」商品須符合檢驗標準,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才能於市場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若該類商品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倘於市場發現違反使用易燃氣體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之2,通知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違者將處以新臺幣1萬至10萬元之罰鍰。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製造及進口符合相關標準之商品;為保護兒童玩耍時的健康安全,一般民眾請於選購兒童「波波球」玩具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圖例如附檔;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二、選購時應確認所充填的氣體成分,注意是否有詳細清楚的中文標示,包括廠商資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適用年齡,勿貪圖便宜選購品質低劣、標示不清之商品。
三、瞭解並遵守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避免不當使用而造成傷害。
四、選擇適合兒童年齡之玩具,勿將非適用年齡玩具給幼童玩耍,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五、兒童在手持玩耍「波波球」時,家長最好能陪同在旁看護,並教導兒童切勿靠近火源或尖端物件,以免發生危害。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公告時間:2017-12-26
文章來源: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76057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