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舉辦106年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座談會」 精進關稅查核技巧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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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舉辦106年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座談會」 精進關稅查核技巧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高雄關)


高雄關於(106)年12月29日假該關6樓大禮堂舉辦本年度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座談會,邀集關務署及各關事後稽核相關人員計50餘人與會,會議由關務署謝副署長鈴媛主持,近年來各關辦結事後稽核異常案件績效卓著,本次藉由各關實際案例報告,共同分享經驗成果。


該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查核;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倘涉及虛報違章,則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查核,不受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之限制,且其查核期間為5年,如查獲不法情事,除將追徵其所漏各項稅費,違章部分依法處以所漏關稅稅額2至5倍之罰鍰,另逃漏之內地稅,併依各該稅法規定處罰。


海關於貨物放行後實施事後稽核,係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篩選可能涉及逃漏稅或逃避管制等之案件,期在海關通關便捷政策目標下,確保廠商守法、維護國課,以達租稅公平。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事後稽核人員訪查被稽核人時,均就相關規定詳予說明,並導正其守法觀念,該關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切莫心存僥倖。

 

公告時間:2018-1-3
文章來源: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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