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 107年9月1日起提高罰責

2018-09-02
  • A
  • A+
  • A++

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  107年9月1日起提高罰責

(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  107年9月1日起提高罰責。示意圖取自Pixabay網站)


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於107年9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第60條針對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罰責由新臺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另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照1年。
 
該條例第61條針對駕駛人因拒絕接受稽查,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罰責由新臺幣3萬元至6萬元罰鍰,提高為新臺幣9萬元至15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吊銷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嘉義縣警察局提醒您,駕駛車輛時如遇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攔檢,請依指揮方向停車並依指示受檢,以避免因拒絕受檢而受罰。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