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汞水俣公約 環署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汞管理規範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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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汞水俣公約 環署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汞管理規範

(因應國際汞水俣公約 環署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汞管理規範。圖由 環境保護署 提供)

 

配合聯合國「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規範汞產品之管制,環保署公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汞管理事項,加強我國汞之管理,以符公約規定。 
 

環保署表示,汞進入人體主要途徑為吸入或飲食等,一旦進入人體即難被排出,導致噁心、嘔吐及腹痛等症狀,長期累積甚至對大腦、神經系統及肝、腎、肺等器官造成損傷,且汞具有不易分解及生物濃縮特性,在環境中不斷循環並累積於生物體內,進而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影響。 
 

為防制汞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環保署於民國80年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法管制,本次因應汞水俣公約規範,修正其得使用用途及禁止運作事項,以減低國人暴露風險。 
 

環保署指出,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於西元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規定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鈕扣型電池、開關及繼電器、照明燈具、螢光燈、化粧品、農藥相關產品及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血壓計等非電子測量儀器等汞產品,全面嚴格限制產品含汞量,並於西元2021年起禁止生產、進口或出口。 
 

環保署表示因應本次管理事項修正,共召開4場次跨部會分工及管制研商會議,研商我國汞管理分工及管制策略,並研擬成立跨部會管制小組,共同為汞產品之進出口把關。 
 

環保署亦召開3場次產品相關業者研商會議,均表示瞭解公約規定並逐步改用無汞替代品,環保署並考量業者所提意見,參照公約豁免用途納入修正規定得以排除管制。 
 

為符合國際公約趨勢,除修正管理事項外,環保署更邀集農委會、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部會署共同研訂「執行聯合國水俣汞公約推動計畫」,並於2016年6月27日奉行政院核定,藉由跨部會合作,落實國內汞管理機制。 
 

環保署強調,加嚴汞之管制事項評估對我國產業影響相當有限,且本次修正除與國際公約管理接軌,更達成減少環境汞污染及保護國人健康。 
 

本次修正公告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暨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公告時間:2019/07/05
新聞來源: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80705102842

 

 

資訊來源: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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