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電動自行車」為法規漏洞? 中和警:沒這回事!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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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電動自行車」為法規漏洞? 中和警:沒這回事!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電動車管理及保護視障人士安全新制10/1上路,警方於施行前不斷宣導相關規定,但還是有部分民眾未能遵守;中和警分局強勢執法,針對轄區內電動自行車之易肇事路段實施交通熱點巡邏,共取締騎乘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74件、超速及不依規定駕駛12件,將持續執行以維交通安全。


依新法規定,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可處罰新臺幣1800到5400元;車速超過25公里,可處罰900到1800元;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處罰300元。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為1200至3600元。街道巷弄限速30公里,違規可罰新臺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


另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至7200元罰鍰;公寓大廈警衛或保全人員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開罰1200元至2400元。未經許可在斑馬線妨礙交通開罰3000至6000元。


中和警分局表示,仍有少數民眾不知新制上路,尤其是外籍人士及年長者利用電動車代步者眾多,但對交通法令認知薄弱,更是事故的高危險群。


除此之外還要提醒,因為酒後駕車抓得緊、罰的重,許多民眾怕警方攔查又想省計程車錢,於是在小酌飲宴後會騎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回家,殊不知上面三者都屬於處罰條例所規範的「慢車」,也就是說,騎慢車酒駕的話依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一樣要處罰新臺幣600~1200元罰鍰。而若是拒絕接受酒測者,則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因為是以電池驅動提供動力之方式騎乘,更會有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酒後並非只有開車或騎機車才會觸犯公共危險罪,提醒用路人,「酒後切記就不要碰方向盤或車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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