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攤販欠款違規大戶積欠鉅額罰款不繳,遭查封動產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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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針對轄內攤販欠款違規大戶積欠鉅額罰款,經稽催、移送強制執行仍不予理會,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囑託臺北分署於109年2月15日對黃姓義務人執行動產查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於轄內攤販欠款違規大戶,經告發後不主動繳款,至積欠鉅額罰款,且為規避繳納罰鍰,將名下所有財產轉移惡意脫產等行為,信義分局業於108年8月29日先行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評估惡性欠款大戶予以「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又於108年10月17日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率同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及大安、信義、松山分局分局長等相關人員前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拜會分署長吳義聰,獲得大力支持,咸認國家執法尊嚴應予伸張,雙方共同研商針對轄內攤商意圖「隱匿、脫產」財產行為等欠款違規大戶,就義務人財產資料、家庭狀況、設攤地點、供貨來源及追查其販賣所得金錢流向等資料積極蒐證及查訪,其中信義分局轄內欠款大戶義務人辜00經多次催繳並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命其到場報告財產狀況,未獲報告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5、6款,於108年11月11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等限制義務人辜00出境(海),以伸張國家執法尊嚴,展現公權力。


為持續依法律賦予之執行方法落實公權力,信義分局於109年2月15日13時45分由相關人員會同並協助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人員至該轄違規設攤地點稽查,現場查獲脫產攤商黃00(100年迄今欠款共計達97萬餘元),依強制執行法第45條:「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查扣販賣物品計查扣雨傘、地墊、毛巾等商品一批,希能藉由強制執法,有效解決欠繳罰鍰大戶無視警方製單舉發取締藐視公權力之心態,同時實現國家公法債權。


信義分局再次呼籲攤販業者,在道路上或騎樓任意違規設攤,影響市容且嚴重危及用路人行的安全,如經員警開立違規舉發單,應主動自行繳款,信義分局為確保義務人可履行義務,以達到公共利益之維護,未來仍將持續針對有拒不繳納、隱匿財產等法定情事,依法定執行程序主動蒐證相關資料辦理移送,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合作強制執行,展現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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