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正嚴加督導 肅清不良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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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醫療法修正嚴加督導 肅清不良惡習

(圖/取自網路)

 

於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質,運作的好壞對整體社會環境影響非常大,行政院院會12月3日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明定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2個以上醫療法人的董事長,且只能連任1次,避免「萬年董事長」現象。

 

衛生福利部表示,醫療法人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法人運作的好壞,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非常大。為求醫療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健全發展,並建構良善的醫療法人法制環境,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因此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醫療法修正嚴加督導 肅清不良惡習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行政院除了修法要廢除醫療法人萬年董事長的現象,同時基於強化醫療法人財務、業務監督功能,以及提升法人治理效能的考量,這次修法也明定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且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醫療法人的董事或職員,以彰顯其獨立性,這將有助於醫療法人未來的財務透明化。通過草案也明定,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且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醫療法人的董事或職員,以彰顯其獨立性。

 

有關醫療法人設置監察人的規定,現行條文僅就醫療社團法人加以規範,並未及於醫療財團法人,行政院基於強化醫療法人財務、業務監督功能以及提升法人治理效能的考量,以彰顯醫療法人的公益性並符合社會期待,認為醫療法人不論是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都應設置監察人,且不得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另外,為提升醫事人員工作士氣,營造更完善的醫療環境,通過草案明定,醫療財團法人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後,應以年度收入結餘,優先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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