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毒澱粉案一事不二罰 廠商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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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台南毒澱粉案一事不二罰 廠商判勝訴

(圖/取自網路)

 

南茂利澱粉廠2013年被台南市衛生局查出製造毒澱粉,檢驗結果發現順丁烯二酸酐含量為51.7ppm,超出法規標準,負責人徐東銘事後被起訴,一審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2年10月,公司則遭衛生局開出2張共1800萬元罰緩,公司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18日認為罰緩開罰早於刑事判決確定前不合法,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因此將原處分撤銷,由衛生局另做適法處分。全案仍得上訴。

 

台南地檢署會同台南市政府於2013年底,追查南市善化區茂利澱粉公司出售毒澱粉案,查出茂利有一處秘密倉庫,查扣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酐」之化製澱粉共45萬公斤,並扣得出貨單、帳冊等物,傳喚負責人徐東銘及3名員工到案,徐東銘一度遭到羈押。

 

台南毒澱粉案一事不二罰 廠商判勝訴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茂利公司事後被台南市衛生局裁罰 1500萬元及300萬元,公司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勝訴,撤銷原處分免罰。根據報導,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為,茂利公司始終依衛生局指示接受查核及取樣送驗,並無使衛生局不能查核情事,因此300萬罰緩免罰;1500萬則是先於刑事判決確定前開罰,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判將原處分撤銷,由衛生局另做適法之處分。

 

對於同一案件仍在刑事判決尚未定讞前,行政機關可否逕為行政罰的問題,律師蔡朝安、周泰維曾撰文探討,他們認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優先享有管轄權限」,也就是先以刑事的判決為準,須等到該行為人確定未受刑罰制裁後,才會由行政機關接手,屆時才能取得事務管轄權限,進行行政裁決。因此,回到本案,這張由衛生局所開出的1500萬罰緩,得等到刑法判決定讞後才可以開罰。

 

 

 

 

 

 

 

【一零一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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