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休一修法違反法律原則 大法官被提名人也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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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勞基法規定的「七休一」前朝函釋可延長為「連續上十二天,前後各休一天」,蔡政府廢除之後,新函釋針對特殊工作情況作為例外。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12日表示,「七休一」函釋違反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原則,被提名的大法官問卷回來了,皆認為勞動部不可以這樣做。

 

七休一修法違反法律原則 大法官被提名人也無法接受?
(圖/取自網路)

 

勞動部針對勞基法第36條的強制規定,竟然便宜行事,擅自以行政規則變動法律適用內容與範圍,黃國昌早在9月22日衛環委員會時提出質疑,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

 

黃國昌痛批,勞動部死鴨子嘴硬不肯承認錯誤。日前質詢時問:「日後如果法院拒絕適用這種違反法律優位原則的函釋,誰要負責?」勞動部長不發一語,而現在結果出爐,大法官問卷認為勞動部不能這樣做。黃國昌問勞動部:「還要繼續硬拗嗎?即使有正當企業需求,也不能破壞法治國原則,若要變更法律,就送法律修正案,不能粗暴地用行政規則恣意妄為。」

 

七休一修法違反法律原則 大法官被提名人也無法接受?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對此,現行函釋將以下工作除外,徵得勞工同意後,可連續上班12天:

 

1.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3.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4.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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