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兩岸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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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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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網路)

 

97年6月27日起,基金型態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免出具資金非來自中國大陸之聲明;同日開放香港交易所掛牌企業得來臺第二上市(櫃)暨發行TDR(臺灣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

97年7月14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海外基金、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及境外基金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與港澳H股、紅籌股的投資比例上限。

98年8月4日開放證券投資信託私募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期貨全權委託資產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與港澳H股、紅籌股,並同時開放中國大陸之期貨交易。

99年3月2日放寬證券商得受託、自行買賣港澳地區證券市場發行涉陸股之有價證券,以及得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等。

100年3月1日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中國大陸上市有價證券之限制由原基金淨資產價值10%放寬為30%,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其成分證券包含中國大陸證券市場之上市有價證券者,不受比率限制。

101年1月10日開放香港紅籌股、紅籌指數成分股及涉及陸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為證券商於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連結標的。

101年3月14日開放證券商得自行、受託買賣中國大陸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及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101年7月3日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

102年2月21日放寬證券商得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及自行買賣中國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102年11月27日開放中國大陸註冊法人在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寶島債)。

效益:促使臺灣資本國際化,吸引中長期國際資金投資臺灣,擴大業者海外布局及資產管理操作彈性,滿足投資人多元化的投資需求,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籌資及資產管理中心」。

 

公告時間:105.06
文章來源: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15022&ctNode=7944&mp=1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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