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更進一步的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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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更進一步的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

​​​​​​​​​​(圖/翻攝自網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民國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超過20年,其間僅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20日就第7條修正公布,惟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已有大幅變動,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之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如眾人所指之詐欺犯罪集團,即為組織犯罪最具體之結構型態,必須有效追訴嚴懲,方能具體回應社會大眾之期待。為求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法務部研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次與司法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密切磋商後,送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第351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於105年9月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於今(6)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相關修正草案重要內容為:

一、 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
(一)、 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
查我國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臻明確,例如在各地卻有更多大大小小為數眾多的「角頭」,這些角頭等實難以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組織」之定義,也正因為「組織犯罪」之概念未臻明確,且與該條例之立法目的有相當大的落差,故並未達到立法時所預期達成之法效果,因此在犯罪組織之定義上予以修正。
(二)、 不限於暴力犯罪:
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手法趨於多元,此次爰參酌公約有關有組織犯罪集團之定義,增訂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即不含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犯罪類型。 
(三)、 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
邇來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必須有效予以遏止,未來如有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構成要件之詐欺犯罪集團,除原有之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責外,另亦將依據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二、 為防範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之威勢,佯稱其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所關連,要求民眾因而(1)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股份或放棄經營權、(2)配合辦理都更處理程序、(3)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4)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等事項,爰增訂對該行為處罰之規定。
三、 為防止犯罪組織因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且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
四、 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條例相關犯罪時,科以罰金之處罰規定。

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係政府不變之決心與信念。法務部感謝立法委員們悉心及從速審查,並希望本條例能儘速完成二、三讀修法程序,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重大犯罪嚴懲追訴之期待。

 

公告時間:2017-03-06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62054&ctNode=27518&mp=001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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