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兒童用床邊護欄」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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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兒童用床邊護欄」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使廠商設計、製造及進口兒童用床邊護欄時,產品安全及品質有所依循,已於105年6月8日制定公布CNS 15911「兒童用床邊護欄」。並為確保市面上之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品質,執行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市場購樣檢驗,計購樣14家廠商16款兒童用床邊護欄。

本次測試項目包含「可遷移元素」、「一般構造」、「可拆卸組件」、「床邊護欄之安全性」、「折疊及鎖定機構」、「織物及織物組合件之燃燒性能」及「貼紙、標籤及裝飾物」,其中「可遷移元素」、「織物及織物組合件之燃燒性能」及「貼紙、標籤及裝飾物」全數符合規定。至「床邊護欄之安全性」計9家廠商11款兒童用床邊護欄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係以15公斤假人放置於與水平面傾斜15。之平面上,由重力撞擊床邊護欄,使床邊護欄與床墊間產生縫隙,經量測縫隙之寬度超過4公分即判定不合格,可能產生安全疑慮危害。

標準檢驗局已於106年2月間針對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商品之受測廠商進行說明及輔導,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公開調查結果前應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機會,業於106年3月14日邀集所有購樣產品之廠商說明本次市場購樣檢測結果,並針對不符合「床邊護欄之安全性」之商品,要求其實施下架並於一周內提出相關回收改善計畫,經溝通協調所有不合格商品之廠商均同意下架回收,相關召回回收資訊將公布於本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

標準檢驗局說明,有關本次床邊護欄之安全性不符合之商品,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該製造商及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未回收改善者,將依該法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另中文標示初步檢查未依「商品標示法」辦理部分,將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請家長於選購及使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購買床邊護欄商品時,應注意商品是否有完整標示,使用前並應詳細閱讀適用年齡、警告與注意事項及使用方法等資訊。
二、使用床邊護欄商品時,應依廠商說明書或建議之床墊規格、尺寸及厚度搭配使用。
三、組裝床邊護欄商品時,須依廠商提供之說明書正確組裝,組裝完後,檢查床墊與護欄間之縫隙是否會擴大,網子是否會脫落、損壞或框架彎曲等異常情形,以免造成幼兒手腳甚至身體被夾住而產生危害。
四、注意「床邊護欄商品之縫隙大小與結構件間距是否過大」,以避免幼兒陷入兩間距間,造成危害。
五、注意「床邊護欄商品之高點部位及側面是否有突出結構或凹陷縫隙」,倘有,可能勾住幼兒衣物,造成危害。
六、注意「床邊護欄之網孔是否過大或網線是否易於斷裂」,避免幼兒手指穿過或插入網孔或網線斷裂,造成危害。
七、床邊護欄商品應於各節點具備鎖定機構,以免受外力時,商品會突然產生折疊或脫落,造成幼兒之傷害。
八、對於「18個月以下幼兒」建議使用嬰兒床,不要使用床邊護欄。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行動電話:0963-132388

承辦單位:第五組組長賴俊杰
辦公室電話:02-23431787 行動電話:0939-956198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294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39-965886

 

公告時間:2017-03-17
文章來源:http://www.bsmi.gov.tw/wSite/ct?xItem=68645&ctNode=1510&mp=1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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