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案件處理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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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案件處理情形說明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TRF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自103年起陸續採取相關強化管理措施,並針對客戶與銀行間從事TRF等商品交易所衍爭議案件,請銀行與客戶間透過協商和解、或由客戶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由銀行與客戶簽訂仲裁協議依仲裁法進行仲裁等方式處理,以儘速解決紛爭,重建客戶與銀行間之信賴關係,恢復金融市場秩序。
金管會表示,銀行針對105年9月30日前之TRF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爭議案件處理已具相當成效。截至106年1月23日止,已和解、妥適處理及進入評議/調處或仲裁之比率已達96%,且有17家銀行之處理比率達100%;倘扣除客戶未提出評議/調處及仲裁訴求等案件(協商或訴訟中),上該比率已達98%。同時,銀行亦應依金管會105年12月21日會議決議所擬具之處理原則,不應以TRF等交易損失或爭議而有緊縮客戶銀根,或採取不適當之債權保障(全)措施,致影響客戶正常營運之情事。針對客戶提出評議/調處及仲裁訴求等案件,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與客戶簽署仲裁協議書。金管會預計,105年9月30日前之爭議案件多數可於農曆年前有適當之處理。
有關105年10月起新增之爭議案件,金管會將請銀行審視個案與客戶協商妥處;如無法達成協議者,客戶可申請評議調處或依仲裁法提出仲裁訴求。
因有少數銀行客戶於交易平倉時雙方已取得相當共識、或原已獲致共識和解、或過去未曾表示異議,而自105年10月起陸續提出申訴,可能衍生道德風險之虞,與金管會促請銀行積極與客戶協商並依評議/調處或仲裁等機制處理之立意不符。因此,金管會呼籲,銀行與客戶雙方均宜以理性態度面對爭議處理,針對已達成一定共識之案件,能共同遵循共識結果,以維護銀行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及市場秩序。
金管會對於積極處理爭議且成效良好之銀行,將優先列入恢復承作業務或其他相關申請案之參考。對於尚未有具體處理成效之銀行,金管會亦將持續督促銀行積極處理,以使企業與銀行均得儘速回歸本業經營,並讓金融市場早日回復正軌。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公告時間:2017-01-24
文章來源:http://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69&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70124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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