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所比較之除濕盒「要小心有毒的化學液體」等語廣告不實!宏泩科技公司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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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宣稱所比較之除濕盒「要小心有毒的化學液體」等語廣告不實!宏泩科技公司罰30萬元。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6年1月11日第1314次委員會議通過,宏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泩公司)於廣告指稱市售除濕盒會產生有毒的氯氣及有毒的化學液體,吸到及接觸到有中毒的危險,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宏泩公司被檢舉於網站登載影音廣告,就其所售商品與遮蔽名稱之市售除濕盒進行比較,宣稱所比較除濕盒「要小心有毒的化學液體」、「除濕盒產生有毒氯氣」、「一不小心吸到接觸到還有中毒的危險」,案關廣告內容予人之印象,為一般市售除濕盒會產生有毒的氯氣及有毒化學液體,吸到及接觸到有中毒的危險,是以消費者使用市售除濕盒將面臨中毒的危險。

公平會指出,宏泩公司對於案關宣稱並未提出相關主管機關或客觀公正機構所發布或出具之官方文件或研究、檢測報告作為佐證,僅自行解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資料及工業技術研究院檢測報告,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該署網站資料係委託製作僅供參考,並非依法公告之文件,宏泩公司引用前並未事先徵詢該署意見;工業技術研究院亦表示案關廣告宣稱之毒性及危險性不在該院出具報告之試驗項目範圍內;再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表示據了解,尚無資料顯示常溫常壓狀態下市售水溶性除濕盒於吸濕過程中會釋放有毒之氯氣。是以宏泩公司登載案關廣告,未就比較項目詳予查證亦未妥適詮釋所引用資料,其宣稱要難認為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1-11
文章來源: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4939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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