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5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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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公告105年度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圖/翻攝自網路)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局視(輔)字第10630019091號令修正第7點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小組之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選小組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核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節目之新創意、娛樂性、吸引力、內容紮實度。
2、節目之可行性、海外市場性、對產業提升之助益。
3、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4、節目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規劃。
5、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
6、節目行銷企劃及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六)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公告時間:2017-04-10
文章來源:http://www.bamid.gov.tw/files/15-1000-3423,c288-1.php?Lang=zh-tw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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