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先亞洲潮流 台灣重罰食用貓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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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領先亞洲潮流 台灣重罰食用貓狗肉

(圖/取自網路)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修正條例,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最高可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緩新台幣200萬元,並且明文禁止吃貓及狗肉,違者最高罰緩新台幣25萬元。英國廣播公司(BBC)也為此報導創下亞洲首例,但也有網友表示「吃牛吃豬不用罰嗎?」

 

立法院修正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明確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科以罰款。並還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判罰款,並公布違法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作為新修訂的法令。

 

台灣動物保護法為繼香港後又一個禁止食用狗、貓肉的地區。香港在1997年制訂的《貓狗規例》中規定,任何人不得屠宰貓或狗作為食物,也不准使用狗肉及貓肉作為食物。英國媒體BBC也為此報導,過去台灣吃狗肉頗為普遍,但現在狗狗已被視為家庭的一份子。

 

但在網路上也立即出現不同看法,包括「吃狗肉比違反勞基法還嚴重呢」、「不太好理解吃狗貓怎麼會入法」、「我想吃兔兔啦」、「吃牛吃豬不用罰嗎?」。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對此說明,今天立法院通過的修法內容,對比過去禁止宰殺犬貓,沒有明確說明吃犬貓有沒有罪,修法明訂罰則是「補漏洞」,表示整體社會在進步。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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