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共同查獲旅客攜帶超額新臺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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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共同查獲旅客攜帶超額新臺幣出境

(圖/翻攝自網路)

 

臺北關表示,本(106)年4月12日5時50分許,本國籍林姓及張姓旅客欲搭乘中華航空公司第CI-601次班機出境至香港,於通過出境安檢金屬探測門時,航警局安檢人員發現2人身上疑似綁有可疑物品,即通報該關稽查組,經關員檢查結果,於該兩名旅客之腹部及大腿查獲綑綁藏匿新臺幣面額伍佰元鈔幣總計350萬元。

臺北關指出,前述兩名旅客稱查獲之新臺幣為赴香港換匯之用,為逃避查緝才以綑綁身體方式匿藏闖關出境。依據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及中央銀行103年10月30日台央發字第1030046113號公告:「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之限額由本行定之。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該兩名旅客所攜帶超額新臺幣,依前開規定予以退運。

臺北關另表示,依據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應向海關申報。其中新臺幣依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上開規定將於本(106)年6月28日正式施行,屆時類似前述携帶超額新臺幣而未申報,經查獲之案件,涉案新臺幣將遭沒入處分。臺北關爰提醒,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超逾新臺幣10萬元、外幣等值美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務必主動誠實申報。

前揭洗錢防制法修正規定可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或電洽該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06查詢。

新聞聯絡人:莊佳菱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   聯絡電話:3982293

 

公告時間:2017-04-14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8&pid=73927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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