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捕獲巨口鯊 依規定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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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漁民捕獲巨口鯊 依規定完成通報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海岸巡防總局官網)

 

今(16)日上午09時,花蓮籍「漁津128號」漁船捕獲一隻巨口鯊,返港後主動向本總隊花蓮漁港安檢所通報,安檢所獲報後隨即通知漁業署查報員前往勘查。經查該巨口鯊,體長12.1公尺,體重205公斤,並由漁業主管機關採樣後,將魚體交由船主拍賣利用。


為利資源保育及漁業永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自民國102年3月15日起生效,漁民若捕獲巨口鯊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巨口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以傳真方式向當地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漁業署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通報,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指定學術單位完成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及利用魚體,如未主動通報將依漁業法第65條處3萬到15萬之罰緩。


第一二海岸巡防總隊副總隊長徐昇平表示,海巡署除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外,亦積極推展「護永專案」海洋生態保育工作,對環境生態保護、海洋資源保育不遺餘力;另外,海巡機關提供各項服務及救助皆不收取任何費用及餽贈,秉持「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本署堅持廉潔、拒絕貪腐」。

 

公告時間:2017-05-16
文章來源: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118318&ctNode=8195&mp=9996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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