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電廠勝訴 法院:不構成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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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公平會認為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拒絕能源局提出的方案,一致不同意台電要求調整購售電費率,屬於聯合行為,依據禁止聯合行為處分,罰9家廠商60億700萬元。此決議引起不滿,9家民營電廠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9家民營電廠業者勝訴。

 

民營電廠勝訴 法院:不構成聯合行為 | 文章內置圖片

(公平會標誌/圖取自網路)

 

台汽電董事長張明杰得知勝訴消息後說,這是還我們公道,行政法院判決代表當初公平會的理由欠缺一個依據,9家民營電廠根本沒有他們所說的聯合行為。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則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盡快就敗訴理由研究,再決定是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9家民營電廠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縱使有競爭關係,也不會使保證時段的電價產生競爭,何況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根本未因經濟調度原則產生競爭。因此,保證時段容量費率調整,縱有與其他IPP業者有何協議,但因保證時段售電數量各IPP業者,彼此間本無競爭、市場存在,難以此認定協議互不為競爭而構成聯合行為,訴願決定和原處分認定違公平法聯合行為裁罰部分,及命停止違法聯合行為都應判決撤銷。

 

民營電廠勝訴 法院:不構成聯合行為

(圖/取自網路)

 

 

資訊來源:9電廠聯合行為案 免罰60億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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