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藥品查明規定 小心違法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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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民眾出國觀光旅遊或經商日趨頻繁,有時會攜帶自用藥品出國,也有可能在國外就醫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但因各國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法規不同,如未符合入境國之規定,有可能違法受罰,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如要攜帶少量自用之藥品出入境,應備有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

 

 

帶藥品查明規定 小心違法罰錢

 

(圖/取自嘉市府)

 

世界各國針對管制藥品出入境的管理都相當嚴格,以美國為例,入境旅客如因健康狀況而須攜帶管制藥品,如安眠藥等,所攜帶之份量限於合理使用者,並應攜帶藥品處方或醫師證明,且須於入關時申報。另外,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可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建議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所開立診斷書正本或處方箋影本,若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則需攜帶食藥署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必要時亦可於出國前,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關於旅外安全資訊、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瞭解入境當地國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免誤觸法律。管制藥品品項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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