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3大工業用紙業者聯合調整工業用紙價格案,歷經7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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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國內3大工業用紙業者聯合調整工業用紙價格案,歷經7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國內3大工業用紙業者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至99年3月間聯合調整工業用紙價格,足以影響國內工業用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經公平會於99年5月5日處分共新臺幣1,000萬元之罰鍰。該3家業者不服,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5月25日判決認定該3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公平會指出,此一案件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之執法均具深遠意義。蓋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尚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之情形,但因聯合行為合意之直接證據不易取得,公平會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肯認的「一致性行為」理論,即透過間接證據之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如非數事業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之現象時,即可推論該數事業間有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公平會於本件工業用紙聯合行為案中,即採用前述理論,透過間接證據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之合意,並獲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復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之判斷依據,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本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重點如下:

肯認得以間接證據推論聯合行為之合意存在:聯合行為之合意存於當事人內心,主管機關不易掌握證據,因此,在聯合行為之認定上,縱無直接證據,然若透過間接證據之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若非事業間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之現象時,即可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


大量援引經濟學理論,作為聯合行為合意存在之佐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除使用圓餅圖、折線圖等相關表格說明案情外,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理論,如賽局理論(Game Theory)、囚犯困境理論(Prisoners' Dilemma)、納許均衡(Nash equilibria)、競爭者間之資訊透明化等,並透過這些經濟學理論之研析、闡述,作為本案一致性行為係出於聯合行為合意之佐證。


公平會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公平會之處分,依間接證據來判斷事業間有無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相關理論以為佐證,此與該會近年來針對聯合行為之執法方向一致,此項重要實務發展,值得我國業界重視。公平會最後表示,為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該會已引入寬恕政策,聯合行為之涉案事業可透過主動向該會陳述違法事實、提供事證及配合調查之方式,藉以換取罰鍰之免除或減輕;該會並已建立檢舉獎金機制,鼓勵知悉違法聯合行為存在之第三人向該會提供相關事證。公平會更藉此呼籲,打擊聯合行為一向為該會執法之重點,業者應遵循公平交易法規定,在自由、公平之交易環境中從事競爭。(承辦單位:法律事務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6-30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38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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