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惜生命遵守交通規則 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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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愛惜生命遵守交通規則 切勿以身試法

(示意圖/取自維基百科)

 

按苗栗縣警察局資料106年1至6月份共發生死亡事故13件、死亡15人、8人受傷,6月份發生死亡事故2件、死亡2人、1人受傷。苗栗縣政府呼籲牽掛所愛、珍視家人、注意行車安全,遵守交通法規,特別嚴禁酒後駕車,確保行車安全。苗栗縣警察局針對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違規左轉、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未戴安全帽等嚴正執法,提醒民眾行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為愛惜生命及您的安全有關慢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

 

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2)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3)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4)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5)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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