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並加強落實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分工治理原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預告「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期可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並增進法遵環境友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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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並加強落實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分工治理原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預告「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期可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並增進法遵環境友善程度

(圖/翻攝自網路)

 

配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各部會須全盤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涉及身心障礙者不當或歧視性文字並予修正之規範與政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2)日第756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告「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除修正涉及身心障礙者不當或歧視性文字以外,為反映實務運作現況及提升法規明確性,特一併修訂相關條文,以完備法規遵循友善環境。

 

NCC指出,本次修訂重點及其效益如下:一、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檢視修正現行條文中涉及不當、歧視性之文字,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二、將現行條文所有「公路監理機關」均修正為「公路主管機關」,以釐清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相關管理權責,提升法規明確性;三、增訂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審驗、核照及暫停使用等之程序及申請應備文件規定,以增進行政管理明確性;四、修正註銷執照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以達電臺設備管理一致化;五、刪除現行條文中有關通話用語、妨害公共秩序及不得加裝其他通信設備等無涉無線電臺監理之規定,以落實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工治理之原則。

 

NCC進一步說明,關於機關權責分工部分,現行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分別規定有NCC、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等機關應負責事務,惟鑒於通訊設備發展及上述機關任務分工已有相當程度之演變,現行諸多規定已不合時宜,所以NCC特別在本次修正草案予以調整:將本辦法中所有「公路監理機關」修正為依公路法規定之「公路主管機關」,其並負責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之車輛數量、申請、營運、暫停使用等管理事項;NCC 依權責主要係負責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之基地臺及車臺之申請、查驗、管理及射頻器材監理等事項;另外有關涉及警察機關職權之妨害公共秩序處理、禁止加裝其他通信設備等治安規定,由於無涉電信監理,基於分工治理原則,本次也予一併調整。

 

NCC表示,本日通過之修正草案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6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

 

連絡人:副處長 陳春木

電 話:(02)3343-8402

行動電話:0939-239-893

 

公告時間:2017-07-12
文章來源: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37635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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