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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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0萬元。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6年8月2日第1343次委員會議通過,「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下稱樂樂企業社)」因印製及散發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用戶誤認該事業與所屬轄區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樂樂企業社前經該會105年4月13日第1275次委員會議決議,因其印製及散發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用戶誤認該事業與所屬轄區天然氣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名義,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予以處分在案,且因案涉刑事詐欺罪嫌,經該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先不處以罰鍰,逕將樂樂企業社之事業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嗣106年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案涉事實未構成刑事詐欺而予以簽結,爰該會乃就樂樂企業社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行為,處10萬元罰鍰。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8-02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68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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