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世紀長虹」建案廣告不實!長虹建設公司罰200萬元及新開創廣告公司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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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新北市「世紀長虹」建案廣告不實!長虹建設公司罰200萬元及新開創廣告公司罰100萬元。

(圖/翻攝自網路)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0)日第1347次委員會議決議,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虹公司)及新開創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新開創公司)銷售「世紀長虹」建案,於廣告DM及簡易銷售書宣稱Sky Lounge及詠景VISION VIP包廂等公共設施,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長虹公司新臺幣200萬元、新開創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長虹公司及新開創公司銷售新北市林口區「世紀長虹」建案,於廣告宣稱「Sky Lounge及詠景VISION VIP包廂」等公共設施,予人之印象為該等公共設施皆可合法使用,並據此認知做成交易決定。惟查前揭公共設施位置Sky Lounge及詠景VISION VIP包廂分別位於使用執照之突出物1層及突出物2層,登載用途為「梯間」,長虹公司將梯間空間位置,規劃作為Sky Lounge及詠景VISION VIP包廂等公共設施使用,據新北市政府提出意見表示,案關建案依使用執照登載所示,屋頂突出物1層至3層使用用途為「梯間、水箱及機械室」,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即變更用途使用,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另長虹公司亦自承案關廣告宣稱設置Sky Lounge及詠景VISION VIP包廂等公共設施,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且亦無就案關公共設施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劃,而為符法令規定,將維持原梯間空間,交付予購屋者,則該建案於日後交屋時,消費者並未能獲得或合法享有廣告所示之公共設施空間使用,故案關廣告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告時間:2017-09-01
文章來源: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5190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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