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營養食品」食藥署修警語 吃到不代表補到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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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營養食品」食藥署修警語  吃到不代表補到

(/取自網路)

 

 

藥署日前第二次預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要求警語須加粗體且不同色。為了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食藥署24日更發布新聞稿,公告3項修正重點,除了要求顯著標明警語外,更表示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評論期,屆時若未依規定標示,將可依《食安法》第22條處3~300萬元的罰鍰。

 

食藥署表示,因應食安法修法,「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18日正式修改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新增「本品屬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等警語。

 

 

「特殊營養食品」食藥署修警語  吃到不代表補到 | 文章內置圖片

(/取自網路)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國人對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存有不少迷思,有人以為專為病人設計的特殊營養食品一定不會傷身、又能補到營養,或者病人以為多吃對治療療效有幫助,觀念都大錯特錯。

 

這次預告修正重點包括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另外,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另外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的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等類似詞句。目前此草案已進入預告期,搜集外界意見,若無太大反彈,新法最快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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