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兩公約成免死金牌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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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建議書:「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對此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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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內湖女童割喉案爆發,死刑的存廢再度成為爭議點,警方初步調查,認為王姓兇嫌精神不穩定,王嫌父親也聲稱兒子吸毒10年、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有精神方面的就診紀錄,此說法引發外界質疑王嫌以精神疾病為由躲避刑責,掀起「兩公約」的論戰。

 
 

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兩公約成免死金牌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一、 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簡稱,是聯合國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而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決議通過,1976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


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會偏向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國家則關注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有鑑於各國同時達成世界人權宣言內容所包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保障有其難度,因此將之拆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者簡稱「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視為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規範。

 

2010年統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總共有 165 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有 160 個締約國。1967年台灣為聯合國成員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直至1971年台灣退出聯合國,42年皆未批准。直到90年代由民間人權組織推動完成相關程序,並於2009 年3 月31 日立法院三讀全文通過,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雖台灣不屬於聯合國成員之一,無法將條約送於聯合國存放,但仍具國內法的效力,建立台灣人權規範。

 

 

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兩公約成免死金牌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二、 「兩公約」是否無限上綱?


兩公約的爭議點,主要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講述死刑執法的第六條,第二款寫到「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 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 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及第四款「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而對國際獨立專家於2013年針對台灣兩公約所提出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更提及,在台灣廢除死刑之前並須確保謹慎尊有所有判決及程序,並強調「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此一說法造成許多案例,皆考慮到兇嫌精神問題,而免於死刑,引起民眾的不滿和爭論

 

 

精神障礙不得判死 兩公約成免死金牌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三、 「兩公約」相關案例


在今年2月北投女童割喉案判決結果出爐,士林地院認定龔姓兇嫌罹患思覺失調症,認為其犯罪目的及動機與病症有關,經專業治療有治癒或改善的可能,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女童家屬得知判決,表示不能接受死刑以外的懲罰,並感嘆「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而2013年發生的台南學童割喉案,曾姓嫌犯曾嗆警方「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台南高分院在一審時引述兩公約條例,判曾姓嫌犯無期徒刑,目前檢方仍在上訴中。


人權律師劉思龍表示,死刑案件基本上需斟酌兩公約裡面的規範,例如加害人是否有教化的可能性等。但當「殺人者死」已非鐵律,兩公約是否成為犯罪者的免死金牌,藉稱罹患精神病逃避死刑?而在重視被告人權的同時,是否侵害無辜老百姓的生命權益,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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