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自動繳納欠款,即毋需擔心另外負擔手續費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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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動繳納欠款,即毋需擔心另外負擔手續費

​​​​​​​​​​(圖/翻攝自網路)

有關 106 年 3 月 12 日報載「執行署追債 民怨:只欠 300 手續費 250」本署回應意見如下:

本署鑑於監理機關近一年即移送監理(裁決)案件高達 500 餘萬件, 為減省義務人支出執行之必要費用,各分署在 105 年 11 月間,依據「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有關「10000 戶以上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 1700 元」之規定, 向金融機構以「批次查詢」方式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而捨棄以往向財 金公司查詢義務人之開戶資料,每筆須向義務人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方 式,已有效節省義務人執行必要費用之支出。

按民眾如滯欠汽、機車牌照稅、未繳燃料費,經監理機關多次通知 繳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嗣經各分署通知義務 人繳納,義務人仍未繳納,始扣押其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如扣押存款後 二星期內,義務人還是未繳,執行分署才會發收取命令,金融機構依收 取命令收取義務人的欠款時,就會收取 250 元的手續費。換言之,義務 人祇要在執行分署核發收取命令前,自動繳納欠款,就不會產生 250 元 的手續費,而該等手續費係銀行因相關作業所收取,並非國家所收之費 用。

本署在 106 年 1 月 18 日即已發布新聞,呼籲義務人儘速自動繳納積 欠之款項,以免徒增另外繳付予銀行手續費 250 元之負擔。而公路法在 第 2 頁,共 2 頁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 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 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 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是於修法之後欠繳汽車(含機車)燃料 使用費者,須累計達新臺幣 900 元以上,始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俾更 符經濟效益。

 

公告時間:2017-03-13
文章來源:http://www.tpk.moj.gov.tw/ct.asp?xItem=465710&ctNode=35868&mp=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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