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鴻偉涉犯殺人被處死刑確定一案,因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本署檢察總長於本月10日提起非常上訴新聞稿。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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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王鴻偉涉犯殺人被處死刑確定一案,因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本署檢察總長於本月10日提起非常上訴新聞稿。

​​​​​​​​​​(圖/翻攝自網路)

 

被告王鴻偉涉犯殺人,前經最高法院於98 年5 月14 日以98 年度台上字第2594 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臺灣高等法院97 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 號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確定在案。經本署檢察官調卷研議後認為本件被告係因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仍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有別。且被告亦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之「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情事。上開案情應不該當聯合國公民權及政治權公約第6 條第2 項及1984 年5 月25 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50 號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safeguards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penalty」第1 條所謂「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即『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及『其他極端嚴重的罪刑』)可判處死刑」之規定。且本件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之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再綜觀被告係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之勸諭即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素行良好從無前科資料,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816 萬元賠償金各情,足見被告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原判決竟認定被告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復將被告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被告犯罪後無悔意之心證理由,顯有量處死刑之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行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顏檢察總長核定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公告時間:2017-03-13
文章來源:http://www.tps.moj.gov.tw/mp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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