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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6月27日
發文字號:文資研字第10330053763號
訂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協助文化資產保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協助文化資產保存作業要點」
局長 施國隆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內各有關機關(構)、組織等單位,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並培育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執行之。
三、協助內容:
(一)科學調查及檢測分析
(二)維護及修復作業
(三)災害及急難處理
(四)保存專業人才培育
四、第一點所稱各有關機關(構)、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包括如下:
(一)政府機關
(二)非營利組織
(三)文化資產或文化性資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五、協助標的:
文化資產及其他具保存價值之文化性資產。
六、協助方式:
(一)提供技術諮詢及支援
1. 本中心依據各單位所提需求,提供保存案件之諮詢建議、作業服務或審查等協助。
2. 各單位請本中心提供技術諮詢或技術支援時,應提供個案相關資訊。
(二)合作辦理
1. 由本中心與各單位共同執行,並簽署合作備忘錄。(詳附件)
2. 本中心規劃保存工作,主持並派員參與;各單位負責行政工作及經費支應,辦理過程中所需材料由各單位在相關經費項下採購。
3.除本中心人員外,各單位應依需求,僱用保存相關專業人力參與團隊,共同執行。
(三)接受保存專案委託
1. 非受有本局保存相關經費補助之案件,本局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及「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接受各單位委託辦理保存專案,並簽訂委託契約,由本中心負責執行之。
2. 保存專案委託計畫內應包含執行專案所需相關專業人力僱用及相關經費。
七、各單位所提之協助請求,本中心得依據法令規定、專業領域、人力、經費、設備及辦理時程等評估是否接受。
八、各單位所提之協助請求,除運用本中心空間及設備外,各單位應依需求提供執行計畫所需設備、資源、空間及相關協助。
九、為應保存技術移轉需要,依本要點執行保存之案例成果,得由本中心辦理相關研習推廣運用。
十、各單位依本要點請本中心提供保存協助者,其辦理過程所涉相關資料(含文字及影像等)應無償授權本局相關業務推動或出版使用。相關成果本局保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另保存案件所產生之出版品,得由雙方共同具名出版。
十一、為培育文化資產保存專業人才,本中心必要時得於保存計畫內提供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系所學生以實習方式或工讀方式,參與保存工作。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範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與 (機關名稱)
(案由)保存專案
合作備忘錄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工作,由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協助 (合作單位名稱)進行(案由)保存專案,特簽訂本備忘錄,以為雙方進行具體合作之依據。
一、本案保存標的 具有保存價值,爰由雙方共同合作辦理保存專案。
二、本案保存工作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及 (合作單位名稱)共同執行。文化資產局負責保存規劃主持及派員參與執行。 (合作單位名稱)負責行政工作及本案經費支應。
三、專案執行期間: 。
四、專案執行地點: 。
五、 本案文化資產局保存相關專業人力如有不足,必要時由 (合作單位名稱)依執行本案需求僱用專業人力,並於文化資產局主持下配合保存工作之執行。
六、為培育文化資產保存人才,必要時得提供文化產保存相關系所學生以實習方式參與本案。
七、除運用文化資產局文化保存研究中心空間及設備外,(合作單位名稱)依執行需求提供所需空間與相關協助。
八、為應保存技術移轉需要,本保存專案研究成果,得由文化資產局辦理相關研習推廣運用。
九、本案相關內容(含文字及影像等)得由文化資產局辦理相關業務推動或出版使用。相關成果文化資產局保有著作人格及財產權。另保存修復案件所產生之出版品,得由雙方共同具名出版。
十、其他未盡事宜得由雙方依實際需要議訂補充。
十一、本備忘錄正本壹式 份,由雙方各執 份為憑。
立備忘錄人
甲方: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代表人: 聯 絡 電話:
地 址:
乙方 : (合作單位名稱)
代 表 人:
地 址:
聯 絡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告時間:2014-06-26
文章來源:http://www.boch.gov.tw/information_166_47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