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身分作業要點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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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藏族身分作業要點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一、蒙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之藏族身分,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入境之無國籍人民,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者,由該署移送本會認定其藏族身分:

(一)以書面聲明係本會自印度或尼泊爾地區接運來臺升學或訓練之藏族。

(二)本人或其父母之藏族出生證明文件。

(三)印度政府發給之西藏難民證明文件。

(四)流亡藏人自由捐獻手冊(俗稱綠皮書)。

三、本會辦理藏族身分認定,應組成審查會,必要時得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實施意見陳述時,應當場製作紀錄及全程錄音、錄影。

前項審查會由本會、內政部及外交部等機關代表、國內藏族耆宿及法學專家組成之。

四、本會認定結果逕送內政部移民署依移民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決定之。

 

公告時間:2016-12-02
文章來源:http://www.mtac.gov.tw/monchang_rule/showraw.php?type=W&rule_no=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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