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網路)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已於本(105)年12月1日修正施行,放寬本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出國且經認定為藏族者得取得居留。內政部移民署並已開始受理滯臺藏人送件。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23330&ctNode=29710&mp=1
依據移民署規定,當事人須填寫表格並由本人親自向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提出證明文件進行申辦。本會基於照顧服務在臺藏族立場,倘當事人對於辦理初步送件所需填寫之檢視表及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任何疑義,將提供諮詢及協助填列表件服務,聯絡諮詢服務專線:02-23566439。
公告時間:2016-12-05
文章來源:http://www.mtac.gov.tw/news_board/index.php?lang=1&pages=808&cno=3&peo=1&htm=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