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於不同年度支付讓渡預售屋權利之價款,賣方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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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於不同年度支付讓渡預售屋權利之價款,賣方應以交付尾款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如分別於不同年度收取出售價款者,應以收取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預售屋交易資料,並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預售屋差價而未申報納稅之情事;又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權利」之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甲君於102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惟A公司104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查核發現甲君於103年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其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103年9月、12月及104年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及4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104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買賣預售屋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公告時間:2017-04-06
文章來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03079031717234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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