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完備財團法人法制,開啟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2017-04-06
  • A
  • A+
  • A++

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完備財團法人法制,開啟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財團法人」是指以獨立財產為基礎,以推動社會公益為目的,由法律賦予法人格之組織。目前有關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僅有民法原則性之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法律位階亦有不足。為補充民法規範之不足,建構財團法人之周延法制環境,發揮其造福人群之公益目的,法務部研議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6)日審查通過,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未來將有「財團法人法」此一法律完整規範管理財團法人,開啟我國財團法人法制規範新紀元。
本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各有不同之監督密度
目前財團法人之管理並未區分為政府捐助或民間捐助者,故未依其性質不同而予以適當管理。本草案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採低密度監督,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加強管理之期待。
二、健全財團法人之人事制度,避免利益衝突,期能充分發揮功能
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違反時並設有罰鍰規定(本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職權及消極資格(本草案第39條至第47條)。
三、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機制,強化內控及稽核制度
(一)明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應採取存放金融機構、 購買公債、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與不動產或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方法(本草案第19條)。
(二)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又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本草案第24條),並授權各主管機關得針對規模較大之財團法人訂定更詳細之財務報表制度(本草案第25條第5項)。
四、建構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透明機制,透過社會監督,導引健全發展
明定財團法人之財務資訊公開之原則,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俾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導引財團法人健全發展(本草案第25條第3項)。
五、建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明確化其廢止、合併及休眠之處理
明定財團法人之廢止許可要件(本草案第30條)、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本草案第34條至第37條)、建立休眠財團法人之處理機制(本草案第67條)。
六、強化對政府捐助或捐贈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俾維護公產、落實公益
(一)明定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草案第2條第3項)。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且不得雙重受薪(本草案第52條)。
(三)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明定其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而無存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本草案第58條)。
(四)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更嚴格之監督規定,以確實發揮政府捐助之財產用於公益(本草案第61條)。
(五)對於政府機關(構)等為主要捐助(贈)人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如有加強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其應加強之監督機制(本草案第64條、第65條)。
(六)對於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捐助(贈)型態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聘(派)之董(監)事人數之比率,應與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相當(本草案第66條)。

 

公告時間:2017-04-06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63159&ctNode=27518&mp=001

 

  • 本文評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