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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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翻攝自網路)

 

關務署表示,進口快遞貨物如食品、藥品等涉及輸出入規定,應以正式報單向海關申報。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將此類貨物以快遞簡易申報單報運進口,導致延誤通關,甚至無法提領,造成進口人損失。據統計,106年第1季海關查獲不得以簡易申報通關之空運快遞貨物高達1,950筆,凸顯民眾普遍不清楚自國外網購貨物相關規定。 
關務署說明,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凡涉及輸出入規定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常見相關貨品諸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農漁畜產品、醫療器材、動植物產品等,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違者海關將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6條轉關稅法第87條規定,對快遞業者予以警告或處6,000元罰鍰,最重還可停止其6個月快遞通關業務;進口人亦因須另補具相關報關文件改以一般報單申報通關,致無法立即提領貨品,甚至被要求退運、聲明放棄或遭受裁罰之情形。 
關務署提醒,報關業者及進口人應查明所進出口貨物是否涉有輸出入規定,如是則宜事先取得各簽審主管機關輸出入同意文件,並依規定以一般報單確實申報各項資料,以利貨物快速完成通關程序。如有相關問題,請至關務署臺北關網站(http://taipei.customs.gov.tw/)查詢或洽臺北關服務台(電話:03-3834161轉14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張嘉元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公告時間:2017-04-11
文章來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8&pid=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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