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支付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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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支付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圖/翻攝自網路)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自己在職進修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扣除是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子女為限,納稅義務人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另外特別提醒,子女之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補助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公告時間:2017-04-17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29602282669903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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