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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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圖/翻攝自南區國稅局官網)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民眾,無論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憑單資料,導致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600,000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已依臨櫃查調所得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漏報該筆所得非其過錯,不應處罰,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納稅義務人取有所得,即負有依法申報之義務,並盡查對之責,其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過失,仍應受罰,案經復查、訴願皆駁回其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電子報稅憑證、臨櫃或查詢碼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對申報內容應盡核對之責,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辛簡任稽核 06-2221045

 

公告時間:2017-04-27
文章來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588014944498624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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